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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类型的消防车适合农村乡镇用呢

2023-12-25 15:19:07 来源:xdrcp

 能适合农村的消防车有很多种,不过大多数为小型消防车为主,常规的东风水罐消防车、福田的微型消防车都可以作为农村消防车来使用,我国根据农村消防现状,有以下规定。



哪些类型的消防车适合农村乡镇用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消防防队的建设和农村消防车辆管理,提高农村防御和扑救火灾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公安消防机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乡镇公安消防机构是指由乡镇公安消防机构独立组建或者与企业合建的专职、兼职公安消防机构。

本规定所称专职公安消防机构是指参照县级以上人民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消防机构标准设立的公安消防机构。

本规定所称兼职公安消防机构是指依托公安消防机构派出所、林业站等组织设立的公安消防机构。

第四条 乡镇公安消防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内火灾扑救,协助保护火灾现场;

(二)火灾扑灭后,协助公安消防机构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与统计工作;

(三)积极参与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四)负责制定辖区事故处置和灭火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五)接受公安消防机构机关消防机构的调度指挥,参与其他区域的灭火救援;

(六)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

(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乡镇公安消防机构由乡镇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管理,实行乡镇公安消防机构领导负责制,乡镇公安消防机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依托公安消防机构派出所及其他组织设立的兼职公安消防机构由所依托的组织实施具体管理,并对乡镇公安消防机构负责。

第六条 乡镇公安消防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区县公安消防机构机关消防机构验收,接受公安消防机构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

撤销乡镇公安消防机构以及变更乡镇公安消防机构的车辆、驻地等,乡镇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事先征求区县公安消防机构机关消防机构意见。

公安消防机构建立的专职公安消防机构按照其与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消防机构的责任区划分,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公安消防机构机关消防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乡镇公安消防机构参加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七条国家重点镇、中心镇应当建设专职公安消防机构,其他乡镇应当建设专职公安消防机构或者兼职公安消防机构。

乡镇新建专职公安消防机构专职消防员不少于15人。

乡镇兼职公安消防机构消防员不少于6人,其中至少包括2名驾驶员。

第八条 专职公安消防机构设队长1名、副队长1名,20人以上的可增设副队长1名;兼职公安消防机构设队长、副队长各1名。

乡镇公安消防机构队长、副队长及队员由乡镇公安消防机构聘任和公布。

乡镇公安消防机构队长、副队长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机关消防机构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 乡镇专职公安消防机构队长、副队长、队员按照县级以上人民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消防机构中编制的合同制公安消防机构员标准招收、培训和管理。

乡镇兼职公安消防机构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消防工作;

(二)身体健康,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四十周岁以下;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合格。

第十条 乡镇公安消防机构实行准军事化管理,执行公安消防机构机关统一制定的学习、训练、执勤、防火巡查、消防宣传、评比奖惩、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

队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服从管理,听从指挥。

第十一条 乡镇公安消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专职公安消防机构的专业技能训练参照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消防机构标准执行。

兼职公安消防机构每年参加灭火救援业务训练的时间不少于1个月。

第十二条 乡镇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公安消防机构机关消防机构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定训练计划,熟悉辖区内道路、水源和重点单位(部位)的情况,积极开展业务理论学习和技术、战术、体能训练。

第十三条 乡镇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设立火灾报警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

乡镇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制定落实请假销假、值班交接等制度,保证执勤车辆、器材装备、人员时刻处于良好的应急状态。

第十四条 公安消防机构长、副队长名单、联系电话及报警电话应当及时报区县公安消防机构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乡镇公安消防机构接到报警或者公安消防机构机关消防机构的灭火救援指令后,应当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并向公安消防机构机关消防机构、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派出所、乡镇公安消防机构报告。

乡镇公安消防机构独立接警的,或者火灾现场、灭火救援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等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报告区县公安消防机构机关消防机构。

乡镇公安消防机构出动的同时,公安消防机构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调动其他灭火救援力量及时出动,乡镇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向责任区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消防机构报告灾害现场情况。

第十六条 乡镇公安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在农业收获季节、森(山)林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对重点区域进行防火巡查。

乡镇公安消防机构进行防火巡查时,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经督促仍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派出所或者区县公安消防机构机关消防机构处置。

第十七条 乡镇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设置营房和必要的训练设施,设立公安消防机构长办公室和公安消防机构员值班备勤休息室,设置具备取暖保温设施的消防车库。

第十八条 乡镇公安消防机构统一称谓:×县(区)×乡(镇)公安消防机构。

第十九条 乡镇公安消防机构至少配备1台消防车,并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二级普通消防站要求配置消防装备设施。

个人防护装备、随车器材配备及备用品最低配备标准由市公安消防机构机关另行制定。

乡镇公安消防机构配备的装备由公安消防机构统一组织招标采购或者委托公安消防机构机关消防机构采购。

第二十条 乡镇公安消防机构的执勤消防车统一车辆标识,纳入特种车管理范围。

乡镇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车辆牌证标志灯、警报器安装使用按照公安消防机构部、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多种形式公安消防机构伍消防车辆管理的通知》规定执行。

乡镇公安消防机构用于灭火救援的消防车免缴往返途中收费公路、桥梁车辆通行费。

第二十一条 乡镇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车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乡镇公安消防机构扑救参加保险的单位或者个人火灾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乡镇公安消防机构为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费用,被保险人应当将该费用转交乡镇公安消防机构。

乡镇公安消防机构参加扑救外乡镇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经公安消防机构机关消防机构核定,由火灾发生地乡镇公安消防机构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乡镇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将乡镇公安消防机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乡镇公安消防机构的营房建设、装备建设、业务建设和日常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区县公安消防机构给予适当补助。

公安消防机构、企业合建公安消防机构经费保障按照有关协议执行,协议各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及时支付费用。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捐赠消防车辆、消防器材装备和经费。

第二十四条 乡镇公安消防机构经费是指用于乡镇公安消防机构履行火灾预防、扑救、应急救援和消防演练等职能的相关经费,包括消防业务经费和公安消防机构员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

第二十五条 消防业务经费是指用于消防专用车辆购置、营房建设、个人防护装备、器材装备购置费等。

消防业务经费由乡镇公安消防机构承担。

第二十六条 公安消防机构员经费是指乡镇公安消防机构员劳动报酬、职业补贴、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

乡镇专职公安消防机构员劳动报酬、职业补贴、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由组建单位承担,劳动报酬、职业补贴、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休假标准参照县级以上人民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消防机构中编制的合同制公安消防机构员标准执行。

依托治安联防队及其他组织设立的兼职公安消防机构员劳动报酬、职业补贴、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按照原渠道解决,适当增加灭火救援补助,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必要的商业保险。

第二十七条 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是指保障乡镇公安消防机构正常值班、训练、灭火救援、维护保养等的费用,包括队员误餐补助费、执勤补助、宣传费、办公费、交通费等人员支出,以及车辆燃油、车辆维修、车辆保险费等车辆支出。

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由区县财政、乡镇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区县财政承担比例应当不低于50%。

人员支出按照每名队员每年2000元标准核算,车辆支出按照每台消防车每年20000元标准核算,核算标准逐年适当增加。

乡镇应当于每年10月1日前将公安消防机构员在位情况、车辆完好情况向区县公安消防机构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核准,经审核属实后区县财政部门按照标准拨付经费。

第二十八条 乡镇公安消防机构经费使用情况,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公安消防机构机关及消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乡镇公安消防机构检查考核制度,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各区县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将乡镇公安消防机构建设纳入对乡镇公安消防机构目标责任、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内容。

第三十条 乡镇公安消防机构在灭火救援和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级人民公安消防机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致使发生重特大火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乡镇公安消防机构对辖区乡镇公安消防机构建设不力,致使发生火灾后得不到有效扑救,造成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

(二)乡镇公安消防机构接到火灾报警后出动迟缓,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三)乡镇公安消防机构不接受公安消防机构消防机构灭火救援调度指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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